上海发布新规:不得将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时间:2025-11-27 10:48:13点击:11健康头条

11月2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三品一械”)广告活动合规指引》,其中要求,有十三种情形不得在“三品一械”广告中出现,且强调不得将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三品一械”广告:禁止出现十三种情形

(一)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

(二)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三)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医食品的内容;

(四)含有明示或暗示使用或服用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满足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益智等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抽奖销售、盲盒销售、先到先得”等诱导性内容;

(七)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销量遥遥领先”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八)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九)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十)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十一)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

(十二)单独出现外国语言文字(商标、专业术语缩写除外);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需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为准,并符合五个要求。

(一)不得借助宣传保健食品中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保健功能;

(二)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可以使用保健功能释义中相应的一条或者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做广告宣传,但不得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或者合并;

(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标注为“无”的,广告中可以不标注;

(四)不得将保健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五)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日常生活或者保证健康所必需。

特医食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特医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通用名称、特医食品专属标志、适用人群,并显著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特医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以商标代替特医食品名称,经批准的作为特医食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二)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

(三)不得将特医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责编:荆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