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殡仪服务,多部门出台新规定

时间:2026-01-14 10:48:18点击:0健康头条

1月12日,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

规定从10个方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确有必要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遗体接运车辆到达前临时停放遗体需要。已设置太平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太平间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参照遗体暂存区进行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应当立即转运至遗体暂存区,严禁停放在遗体暂存区以外的场所,避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对于因纠纷等原因将遗体滞留在诊疗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对于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亡故患者遗体由殡仪馆及时接运,在医疗卫生机构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

规定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

(责编:荆雪涛)